大宋的律法,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延伸传用下来的。
建隆四年,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郭浩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大宋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大宋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郭浩虽然比较仁慈,可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之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朝堂上,郭浩提议要继续修改律法,之前他是没有精力,这一次他要亲自参与。
“最近,朕又把《宋刑统》的内容看了一遍,发现其中有很多地方,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对于贵族阶级,要一视同仁,不可放纵放任,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百姓才是根本,不可本末倒置!
第二,对于盗贼的惩罚,有些太重了,小偷小摸确实不是好习惯,好好教育一下,在牢里关几天就可以了。
如有屡教不改者,不妨征调进军中,让他去敌人那里偷,偷再多朕也不管,可是要是只偷老百姓,朕就送他去战场!
第三,那些刑罚方式,在朕看来都是浪费,如果罪不至死,打坏了朕还要养着他,还不如让他去服劳役。
现在国家初定,全国各地都要修路,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普通劳役朕决定给点工钱,至于那些罪犯,一个大子都别想要!
这个朕称之为以工代罚,刑部可以具体量刑,非罪大恶极、极其危险之徒,都可以用这个方法,让百姓负担少一些。
第四,取消刺面、发配,人即使犯了错,只要罪不至死,就要让他们发挥作用,同时也给他们一个赎罪的机会,只要真心改过,得到原谅,一样是大宋的子民。”
说到这里,大臣们面面相觑,郭浩的意思他们听懂了,就是这样做是不是有些太仁慈了。
薛居正站出来道:“陛下,陛下仁慈,乃是百姓之福,不过陛下要对贵族和百姓一视同仁,这一点恐怕很难做到!”
郭浩闻言看了看其他人,发现他们有的心怀坦荡,目视前方,有的则是低着头,也不知道做了什么坏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正常,有时候朕也会犯错。
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论公你们都是朝廷大臣,国之栋梁,如果你们在政务上有一点纰漏,将会造成多大的动荡,又有多少百姓会受影响!
论私,如果为官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又会树立一个什么榜样,让百姓又怎么看待我们!
太史公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活一世,无非是名利二字,有的人为名,有的人为利,有的人二者都要。
但是,非淡泊无以明志,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朕给你们的待遇不低,又不限制经商,即便如此,还是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做一些违法的勾当!
这是为什么?
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法满足的,你们觉得百姓无知,可以随便欺辱压迫,觉得他们弱小,就可以高高在上。
殊不知,民如水君如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所以法律必须严格,要一视同仁,道德必须明确,不能逾越,只有这样,才能政治清明。
朕知道不能控制所有人的思想,但有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你们之前做的事,朕可以一概不究,从今往后,如果谁要是玩火,朕绝不轻饶!”
郭浩突然发狠,让大臣们吓了一跳,但凡当官的,谁又没有点私心,即便郭浩也一样。
不过即便有私心,也要明是非,贪点钱不要紧,别耽误正事,谋点私也不要紧,只要影响别太大。
毕竟水至清则无鱼,聪明人都知道怎么做,如果有一些不够聪明的,郭浩也没办法,只能公事公办。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其他罪责,要分清轻重,叛国造反者凌迟,出卖国家者杀,拐卖人口者杀,其余罪责,皆可偿赎。”
今日大朝,郭浩奠定了新律法的基调,具体内容有专人负责,总体来说还是很宽松的,可如果百姓这么想可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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