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犯罪心理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190章 未成年人是否还需要保护
上一章返回目录下一章
  

“而现在我们因为所看到的这些情况的发生开始对这个问题产生了质疑,那都是因为这个社会造成的,不能因为发生了现在我们看到事件就觉得未成年人不需要保护了,甚至还觉得有一些孩子就是恶魔般的存在。以前的老一辈人不是都已经提倡什么棍棒底下出孝子吗?但是那样真的就对孩子好了,真的打骂就会出现孝子吗?我觉得怎怎样可能呢?对吧,孩子也会有思想、有自己的思考,打骂出来的只会有两种结果,要不就是因为害怕所以什么都听自己父母的,要不就是很反叛的。所以我们才会有这样的法律存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父母应该要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叶子也继续说道:“张队说的很对,以前不是还有一些父母会虐待、遗弃自己的小孩吗?后来就出了一些法律的条款,要求家长不可以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不管现在看来好像也没有起到什么很大的作用,还是有家长或监护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缺乏管束和教育。你们不知道我还看到了一些才上初中的学生就已经开始出入那些娱乐场所了,什么酒吧啊这些的。而且小小年纪就开始学习抽烟、喝酒了,这就是家庭教育的问题。怎么可以让孩子过早的就接触这些呢?都不知道这些家长平常都在干嘛?有时间的话不是应该多多关心自己的孩子的身心健康还有学习这些的吗?”

大家也都觉得叶子说的很有道理,确实现在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是缺乏的,只会看结果一点都不去注重过程。学习不好了就不是打就是骂的,也不去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和健康问题。也就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的出现了,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会交上坏朋友学会了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这些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家长的疏忽大意导致的结果。

张元继续说道:“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不同的事件和情况的发生,才会需要我们来处理和制止。不管家长,学校也要对孩子进行保护和教育。不是也有出现过一些学校见高踩低的那种吗?比如说老师偏爱学习好的学生,觉得这些学生只会做好事不会做坏事,学习不好的学生就不管什么都是不好的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不应该去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判断。要学会多听听孩子的心声,知道他们的想法和需求。就像我们所说的校园霸凌,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去放任不管,这样就只会把事情弄得更加的严重。我们的校园霸凌普法教育活动还要继续下去,希望以后学生的校园生活都是美好的开心的,再也不会出现霸凌事件的发生的。”

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大家都希望未来的孩子可以更好,做一个开心的、自由的人。

喜欢犯罪心理请大家收藏:(m.19wxw.com)犯罪心理19文学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返回目录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