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得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暴露出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首先,欧元,英镑,日元以及SDR等储备资产的地位日渐增强,出现了国际储备多元化的趋势。这一方面克服了单一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局限性,解决了国际清偿力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牙买加体系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大国操控国际货币体系的现象。美元的核心地位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美元不再兑换黄金,但是多数国家的主要储备货币还是它。它作为计价,结算和各中央银行的外汇市场调节工具的功能不可替代。这为美国长期推行宽松的“双赤字”政策。
美元的流动性过剩直接导致了美元的贬值,这造成了持有美元金融资产的外国债权的缩水(中国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以及以美元标价的实物商品的价格提高,增加了世界各国的生活成本,还容易引发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其次,牙买加体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特里芬难题。国际社会在事实上赋予了美国国际本位货币的地位与特权,却没有制定约束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法义务。这种制度性的缺失导致了美国国内货币政策和国际本位货币职能发生冲突。虽然牙买加体系形成了多元化的储备货币制度,但事实上它只是将特里芬难题的问题分散了,并未有效解决。因为多元化的国际储备体系是由支配世界经济的的几个国家的货币组成,货币制度的稳定还是取决于这几个国家的国内经济情况。而根据国内状况做出的抉择与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国际要求存在矛盾,这必然引发外汇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美国尼克美国尼克松时代的财政部长约翰.康纳利说过“美元是我们的货币,却是你们的问题”展现了牙买加体系存在的问题。
“口袋罪”通常是指对刑法中一些罪状高度概
括、表述极度模糊,或者因司法惯性、惰性、随意性,将
指代不明的相关行为装入某一罪名的形象称谓。[
1]
如所周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一
道,成为 97 刑法中典型的传统“口袋罪”。在其属于
“口袋罪”原因分析及其在刑法中地位重新审视基础
上,探讨如何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析中限制
其“口袋”属性,探寻如何通过立法消减其“口袋”属
性。[
2]一言以蔽之,短期内软化、弱化、细化寻衅滋事
罪,长久看分解、分化、转化寻衅滋事罪,最终废除这
个饱受争议的“口袋罪”。
一、寻衅滋事罪“口袋”属性的梳理及再定位
寻衅滋事罪的理论化是辨析相关问题的载体,也
是对寻衅滋事罪改造和完善的起点。[
3]P3
对于寻衅滋
事罪的“口袋罪”属性,学界观点颇为一致,但是缺乏
对其原因的系统论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不能全面准
确对症下药。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地位,众说
纷纭,各执一词,亟待认真梳理和科学定位。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就是“口袋罪”,其因袭了流
氓罪“口袋”基因。79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并且“破坏公
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该规定过
于宽泛,非常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受批判,被
戏谑为“口袋罪”,学界普遍呼吁取消流氓罪,分立为
其他罪名。97 刑法采纳了该建议,将流氓罪分解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
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等罪名。寻衅滋事罪以外的
几个罪名比较清晰易辨,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罪包含的
内容仍然包罗万象,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成了上
述罪名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可以入罪流氓行为的“大
杂烩”,没有能够摆脱“口袋罪”的历史命运。
首先,寻衅滋事罪容量较大,违反犯罪构成类型
化要求。寻衅滋事罪包含了四种行为方式,内容多而
杂; 而且,“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和“强拿硬要或者
任意损毁”等大量生活化、形象化描述性语言存在于
条文之中,也和犯罪构成类型化要求相左,丧失了犯
罪构成类型应有的独特性和明确性。尤其是“追逐”
和“拦截”,只是对别人行走造成妨碍,很难说侵害了
何种法益,不具备犯罪构成类型化的本质特征。
其次,“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混乱”等
用语具有高度模糊性。寻衅滋事罪条文同时存在三个情节犯、一个结果犯,这在刑法分则中非常罕见,加
剧了寻衅滋事罪沦为“口袋罪”的命运。大量行为无
价值用语充斥其中,“随意”、“任意”、“殴打”、“辱
骂”、“恐吓”、“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词语都与
结果无价值背道而驰,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歧义和司法
上的混乱。而且该类语言过于生活化,对其核心含义
缺乏相应法律定义描述,这类语言的不严密阻碍了社
会各方的统一理解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刑法条文
用语是一种符号,作为一种符号,必须表达和传递明
确的内涵。[
4]P87 有学者提出了随意殴打他人之“随
意”的判断方法: 双重置换规则,先将行为人置换为
普通人,考察普通人会不会殴打他人,然后再将被害
人置换为普通人,判断行为人会不会实施殴打。[
5]不
得不承认该观点的新颖性,但是主观的东西不易查
明,自然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同时该观点仍然没有能
够解决“随意”、“故意”和“任意”之间的联系和差
别。
再次,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行为方式区分
难,而且常常存在交叉与重合。“随意殴打他人”与
故意伤害罪等之间,“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与
侮辱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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