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作为包容性极强的刑法罪名,在以往司法实
践中成为寻衅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 然而寻衅滋事罪认定
标准和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使得其法律适用普遍化和罪刑
法定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寻衅滋事罪为刑法层面肆意挑衅,带有随意性或任意性
地实施殴打或干扰他人的行为或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行为,或
非法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治安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犯罪客体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应是公共秩序,同
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公共秩序可以延伸为公
共场所秩序以及其它场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 对于
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客观表现形式为上述所规定的四对于犯
罪主观方面而言,主观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实施寻衅
滋事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并且仍积极希望结果发生。
二、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及成因
(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状。 对于出现诸多寻衅
滋事类争议案件,部分案件本可适用治安相关法律加以规
制;然而基于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使得司法工作人员
运用此罪加以规制。 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有差异,他
们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关联是多元化的,这造成寻衅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例如诸多案件本该由治安相关
法律进行规制和处罚的,大部分起哄闹事行为并未造成严重
的损害后果或侵犯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最终部分司法人员也
将上述行为活动,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和定罪量刑。 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进一步增强和模糊了寻衅滋事罪
的口袋化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非罪的界定界限较为
模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当或为迎合社会效果而
归入本罪,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成因。
1. 刑事法律规范模糊不明确。
(1)兜底性条款。 刑事立法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寻衅滋事罪没有明确地对其罪状进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此罪规定容易产生误解,主观性较强的
理解该罪规定模糊不清的法律术语,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剧化。 对于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
中,司法人员通常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广泛使用。
(2)判断标准不一致。 我国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判断标准,法律词语往往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断标准上缺乏明显区别,具体判断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条文
得出结果;寻衅滋事罪用规范性词语确定性不高,使得规范
适用较为模糊不清。 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不能形成统一的
法律规范判断标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分析、适用
和评价寻衅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扩张适用。
(1)误解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基于其不确定的规范与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
有所不同,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 基于相关法律规
定没有明确规范,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司法
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误解,激化寻衅滋
事罪适用的广泛性。
(2)法条选取随意性。 司法人员在法条的选取态度通常
掺杂个人主观性。 众人皆知,司法人员认定那些法律条文尚
未明确的行为时应当保持正当性。 司法人员认定某个行为是
否违反法律或者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罚
处罚,司法人员便会在刑法中选择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条文能够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难运用其他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时,司法人员便会刨除
正当性判断的合理性,随意选择寻衅滋事罪进行口袋化适用。
三、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应对建议
(一)立法层面。
1. 严格秉持谦抑性原则。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
具体操作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将本为非罪或治安处罚的寻衅
滋事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而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界定存
在差错,也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发激烈。 严格遵循
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认定范围,并寻求和发展抑制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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