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姑苏一个女生穿和服,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带走。
幸好,大多数网民都说,警察做的对,应该好好管教。
可是总有那么一群人,为那和服女生叫屈,说什么警察违法,各种开脱辩解。
这其中,还有一群律师,揣着明白装糊涂,发声为“法律”抗辩,说什么无法可依,其实为了引流吸粉。
很多大v也是一样,名为替和服女生辩护,其实就是消费热点引流。
很多人还真的被带节奏,好在不是主流,清醒的网友更多。
可是中国人口多,这些人就是比例低,绝对数也很多了。
嗯,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穿孝服,那一个人可以穿孝服去婚礼现场么?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
刑法没有规定不许抽烟,你在禁烟区强行抽烟试试,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
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哈哈大笑,可以去死者的祭奠现场哈哈大笑么?看看会不会涉嫌寻衅滋事。
刑法同样没有规定不可以吃猪肉,那你可以……吗?看看会不会因为寻衅滋事被抓。
刑法没有禁止当众接吻,可是有人在幼儿园门口当众接吻,幼儿园老师就能制止,甚至报警。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多了,都能干吗?
那些人用脑子想想,真的能吗?
其实,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无论在解读上还是存在逻辑上,本身就在法律界就一直有争议。
无论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这句话存在讨论和争议。
也就是,这句话本身,就不是无懈可击的真理。
海洋法系更加灵活,法律的弹性更大,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就更难把握。
这就是为何,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师,会有那么高的社会地位。
大陆法系,法律精神解读的弹性要小很多,但也不是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就能规范的。
换句话说,倘若真这么简单,还要律师干什么?只要能识字,看法条就行了呗。
法律条文不是永乐大典,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规定每一件可能发生的小事?
就算真的能编出来,又有哪个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烟海的条文呢?
社会发展这么快,新事物层出不穷,那么要不要天天立法,频繁的更改法条,重新编写,重新熟悉?
现实么?不现实。
可行么?不可行。
那么怎么办呢?既然明文规范所有行为根本做不到,该怎么办?
首先,明文法条是什么?是成文法。
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不是,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叫“活法”。
成文法+活法=完整的法律体系。
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是不是完全不知道‘活法’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
当律师那么容易,通过司考,会死记硬背就行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么?当然没那么简单。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个‘法’,说的不是具体规定的法条明文,而是法律明文为基础的法律精神。
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未必都能做!
因为,无法用明文来规范所有行为。行为太多太杂,现实中也很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事物。
仅靠法律明文来规范任何行为,是不现实的。
那些律师说,穿和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是无法可依,说明他们可能专业理论比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审员也好,就是要把握这种‘非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
用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来堵住明文没有具体规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中国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关键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基础。
从道家的思想看,这就是“虚实结合”,阴阳和谐。
光有成文法,没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调’。
穿和服的女生,伤害了民族感情,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则来规范,不存在真正的‘无法可依’。
为什么呢?
第一,客观上的确能伤害民族感情,最起码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违反了公序良俗精神。
第二,若是放纵不管,那么将会让更多的人穿和服,破坏凝聚力,激发社会矛盾,妨碍历史认知,甚至危及爱国主义教育。
也就是说,事件本身,第一具有现实的社会伤害性;第二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用法律精神来规范了,警察就可以管理。
法治的进步,其实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对法律精神(活法)的运用,是不是公平公正。
而不是唯成文法是从,不是摒弃‘活法’。
这个事件,部分人所谓的‘无法可依’,恰恰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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